申請裁判離婚是否限制要在戶籍地的法院?


有關法院管轄範圍請洽法院,如沒有把握自己進行訴訟,最好委請律師進行訴訟,詳細細節可請問律師。

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: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
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所。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,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,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