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: ﹝民法1052條第1項第8款判決離婚﹞描述的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如何判斷呢?
例如:因之前吸食毒品,導致躁鬱症,有重大傷病卡跟輕殘手冊,算不算重大不治之精神病?
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似宜解為:精神分裂症、躁鬱症、因酒精、麻醉藥等所引起之中毒性精神病喪失 正常精神作用等精神病,且須達重大不治,重大須達不堪繼續惟婚姻共同生活之程度,且須惟醫學上客觀的斷定不可能治癒之程度﹝依醫學鑑定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