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離婚後,子女能否改從母姓?


關於子女從姓,民法第1059條規定:「子女從父姓。但母無兄弟,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,從其約定。贅夫之子女從母姓。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,從其約定。」亦即原則上子女應從父姓,如生母無兄弟,為承嗣香火,經父母雙方約定後,亦可讓子女從母姓。如父為招贅,關於子女之從姓,恰與嫁娶婚相反。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氏,原則上與結婚時相同,但符合從母姓條件者,仍得約定改姓之。然而,此等規定造成現實生活中,夫妻離婚後,妻任監護人時,其未成年子女仍從夫姓而無法改從妻姓之困擾。

惟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「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夫妻離婚,未成年子年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,得申請改姓。是故,未來夫妻離婚,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,將可申請改姓,此將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改從母姓,保障單親媽媽的權益。
在一般子女都是從父姓之情形下,本條例之修正,不僅解決長期以來,離婚後行使親權之單親媽媽們的困擾,也為落實兩性平等,又跨進一步。但須注意的是限於

「未成年子女」始可,若子女業已滿二十歲成年,則無此項修正規定之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