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的程序


離婚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定之後,得進行離婚登記,這樣才算完成離婚的程序。

a. 協議離婚
雙方簽署書面文件,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-->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。

b. 裁判離婚
根據民法1052條離婚要素的相關規定,向法院提出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。

大陸離婚者:
1. 協議離婚: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,並經海基會驗證。
2. 法院民事調解離婚: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,並經海基會驗證。
3. 法院民事判決離婚: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,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。
4. 如委託代辦時,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。

國外離婚者:
1. 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,有加註「符合行為地法」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,若未加註「符合行為地法」,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,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。如係外文者,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。如委託代辦時,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
2.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二個月內二吋相片各三張(換領身分證)。
3.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,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。